第75912630号“宝姿然BAOZIR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志清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志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12630号“宝姿然BAOZIR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姿然BAOZIR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37617号“宝姿PORT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牙科设备;理疗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2630号“宝姿然BAOZIR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