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80785号“优舍医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仁山优社中国(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医诺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山优社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医诺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180785号“优舍医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舍医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护理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228295号“仁山优社”、第60696679号“仁山优社HUMANSA”、第29228294号“仁山优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饭店;预订临时住所”、第44类“护理院;休养所;康复中心”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0785号“优舍医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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