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8446号“送享时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智增品牌管理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国市林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18446号“送享时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送享时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387505号“送享”、第63391929号“N 嘉送享”、第50218119号“送享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威士忌;黄酒”、第35类“广告;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387948号“N嘉送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8446号“送享时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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