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52380号“3 HLAD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852380号“3 HLA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3 HLADY”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55856号、第6067480号“HLA”、第16083059号“海澜之家HL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52380号“3 HLAD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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