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1673号“ABILI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和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塚制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上海和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71673号“ABILI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ILIV”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7994号“ABILIF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用于治疗和防止心血管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病和失调、中风、癌症、发炎及炎症性疾病、呼吸器官疾病及传染病、自动免疫疾病用的医药制剂;抗生素”。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1673号“ABILI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