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98262号“VEL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2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国皓齿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尚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皓齿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尚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798262号“VE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L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假牙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73265号“VAL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8262号“VEL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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