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6621号“BROTHERHOBB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好兄弟航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好兄弟航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5016621号“BROTHERHOB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ROTHERHOBBY”指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极板”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16307号、第13826538号“BROTHER”、第19485551号“BROTHER AT YOUR SID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电池”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BROTHER”,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第9类“传真机”商品上的第341828号“BROTHER”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再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本案中我局不作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6621号“BROTHERHOBB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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