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1409号“奥得莱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8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奥莱得物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奥莱得物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81409号“奥得莱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得莱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作服;婴儿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49948号、第45202963号“得物”、第54430412号“得物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工作服;套头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1409号“奥得莱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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