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040303号“迎箭AYYQ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2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泽湘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泽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48040303号“迎箭AYYQ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迎箭AYYQW”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油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第3746759号“箭JIAN”商标,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第25711926号、第44626114号“箭牌”商标,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第25711925号“箭牌ARROW”商标,第12862498号、第25711927号、第1388533号、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管道龙头(栓)、水供暖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坐便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40303号“迎箭AYYQ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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