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4730号“妙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远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远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64730号“妙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妙鸭”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钥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254315号“妙鸭相机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71214213号、第71229123号“妙鸭”商标等分别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4730号“妙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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