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49966号“保罗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装熊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博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装熊控股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049966号“保罗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保罗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皮夹子;行李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87001号“RALPH LAUREN POLO BEAR”、第45105738号“保罗•拉夫劳伦”、第1620757号“POLO RALPH LAUREN”、第43975830号“POLO BY RALPH LAUR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行李箱;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9966号“保罗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