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06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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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蚁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蚁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906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嵌入式地毯;纺织品小方地毯;墙纸”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中国媒体关于《玩具总动员3》的相关报道、迪士尼中国微博账号发布的微博页面、异议人于2012年1月31日在美国获得的VA1-800-737号著作权登记证书、2021年9月22日在美国获得的VA2-272-19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草莓熊”(LOTSO)是异议人和皮克斯动画工作室公司于2010年合作推出的动画片《玩具总动员3》/“Toy Story3”的反派角色,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该作品已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中美两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异议人就其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受我国法律保护,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美术作品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曾公开发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十分接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060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