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4850号“宏田智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宏田智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宏田智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94850号“宏田智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田智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393994号“智界”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智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4850号“宏田智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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