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5339号“爱居梦AIJUM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牧棉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牧棉儿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65339号“爱居梦AIJUM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居梦AIJUME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53684号“爱居兔”商标、第19300648号“爱居兔EICHTOO”商标、第73563654号“爱居兔EICHITOO及图”商标、第38920723号“爱居兔HTO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应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5339号“爱居梦AIJUME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