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22368号“大窖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郝金英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郝金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622368号“大窖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窖嘉”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63971号“大窖嘉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22368号“大窖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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