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7990号“YAT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青峰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关钢
  异议人陈青峰对被异议人张关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47990号“Y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T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制窗锁;金属挂锁(非电子);金属锁(非电)”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20273号“YAK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舌锁;金属弹簧锁(非电);汽车车轮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金属挂锁(非电子);金属锁(非电);弹簧锁;锁簧”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如“YUTO”“EXBAG SOLIE”“YATI”“BOISS”等。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7990号“YAT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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