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9892号“BOBBI STUDI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波碧布朗专业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曼缇罗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碧布朗专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曼缇罗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89892号“BOBBI STUD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BBI STUDI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49135号“BOBBI BROW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BOBBI”,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9892号“BOBBI STUDI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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