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781310号“沐光悦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沐光智能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沐光悦行(成都)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沐光智能照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沐光悦行(成都)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沐光悦行(成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0781310号“沐光悦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沐光悦行”指定使用于第39类“旅行陪伴;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旅游交通安排”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10440号、第69502875号和第69509189号“沐光大师”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开关;电插头”、第11类“轨道灯;射灯”、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040228号“沐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搬运;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81310号“沐光悦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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