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1059号“能量星萌骑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柠檬骑行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探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柠檬骑行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71059号“能量星萌骑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能量星萌骑骑”指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活动、数据处理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04240号“萌骑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电子钱包、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49006号“萌骑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萌骑骑”,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1059号“能量星萌骑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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