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6121号“CHRISTOPHER NEMET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瑠姬.内梅特
                      共同申请人:瑟柯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蔚雅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晓峰
  异议人瑠姬.内梅特对被异议人唐晓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6121号“CHRISTOPHER NEME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RISTOPHER NEMETH”指定使用于第25类“成品衣;连衣裙;T恤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39520号“NEMETH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子;帽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NEMETH”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6121号“CHRISTOPHER NEME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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