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2305号“五凤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东雷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东雷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72305号“五凤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凤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9776号“凤凰FENGHUANG及图”、第30900237号“凤凰 PHOENIX及图”、第276055号“凤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及另部件;机动自行车;双轮手推车”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自行车”等商品上的“凤凰PHOENIX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2305号“五凤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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