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9781号“添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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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金色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金色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29781号“添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内”指定使用于第7类“洗衣用甩干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35628号“添可”、第56624084号“添可 TINECO”、第59839712号“添可 生活白科技 居家小确幸 TINECO”、第27708821号“添可 生活白科技 TEK”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洗衣用甩干机;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9781号“添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