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80327号“Q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全民灿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全民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880327号“Q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D”指定使用于第27类“垫席;地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39726号、第29267375号“QD”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7类“席;垫席;地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80327号“Q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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