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7346号“ACE RIVINGT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斯里文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谦睿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创能纺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斯里文顿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创能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17346号“ACE RIVING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E RIVINGTON”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咨询;保险经纪;钱币估价”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753100号“ACE RIVINGTO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货物展出;广告;样品散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7346号“ACE RIVING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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