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5912号“阿兰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兰
  异议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95912号“阿兰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兰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5770544号“和府阿兰家”、第67844554号“和府阿兰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5912号“阿兰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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