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80781号“仁山医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仁山优社中国(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医诺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山优社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医诺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180781号“仁山医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山医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饮食营养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228294号“仁山优社”、第60683042号“仁山优社HUMANS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人体组织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仁山”,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0781号“仁山医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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