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26476号“未来车老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哈尔滨丽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丽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26476号“未来车老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来车老板”指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控制;测量(工程);化学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94085A号、第69519656号及第36315114号“车老板 CHELAOBAN”,第70552652号“未来车老板 WEILAICHELAOBAN”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气象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993743号“CHELAOBAN”、第69998833号“CAR BOS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6476号“未来车老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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