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6824号“六头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灰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灰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66824号“六头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头狼”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36177号“七匹狼”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6824号“六头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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