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7968号“CHOPAR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肖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如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肖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如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387968号“CHOPAR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OPARD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0类“纸张加工、木器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24432号“CHOPARD”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7167744号“萧邦CHOPARD”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7968号“CHOPAR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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