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7746号“纪尼诗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4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娟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67746号“纪尼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纪尼诗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09238号和第725686号“轩尼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7746号“纪尼诗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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