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4071号“老训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4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兴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14071号“老训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训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锭;首饰用小饰物;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金线(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咖啡餐具;领带夹”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首饰用小饰物;细银丝(银线);银线(首饰);金线(首饰);胸针(首饰);链(首饰);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老凤祥”商标差异不明显,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贵金属锭”等关联密切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4071号“老训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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