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8749号“隽康苗氏JUNKANGMIAOSHI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2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隽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隽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98749号“隽康苗氏JUNKANGMIAO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隽康苗氏JUNKANGMIAOSH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销售展示架出租”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86142号“苗氏”、第12167148号“苗氏及图”、第65666286号“苗氏健康加油站”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电视广告”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苗氏”,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人员招聘;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8749号“隽康苗氏JUNKANGMIAOSHI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人员招聘;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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