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3396号“HIMALAYA MOONSHI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科妍丽本(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科妍丽本(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23396号“HIMALAYA MOONSH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MALAYA MOONSHINE”指定使用于第10类“艾灸治疗用医疗器械;理疗设备;医用电热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468395号“HIMALAYA”、第44970594号“CHANDO HIMALAY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用剪;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有“HIMALAYA”,虽然被异议商标还含有其他文字,但整体并未使其产生明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3396号“HIMALAYA MOONSHI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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