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9475号“AEEBO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友
  异议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89475号“AEEB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EBO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垫席;地垫”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4960号、第754961号“REEBO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及鞋的部件;T-恤衫;无袖T恤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鞋”商品上的“REEBOK”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具有一定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9475号“AEEBO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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