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4863号“天邑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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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殷墟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郑州云企轻舟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河南司母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殷墟博物馆对被异议人河南司母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14863号“天邑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邑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市场情报服务”等。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殷墟博物馆公众号截图、殷墟遗址博物馆展陈设计公告、关于建筑标志“天邑商”设计方案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实际使用“天邑商”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基本相同,亦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等类似服务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4863号“天邑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