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29207号“卡萨帝CASER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市优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尔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芜湖市优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229207号“卡萨帝CASE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萨帝CASERD”指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29390号“CASARTE”商标、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器具”等商品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32977号“卡萨帝”商标、第54794916号“卡萨帝CASAR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23310号“CASAR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为同一种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冰箱”商品上的第6129390号“CASARTE”商标、第6252260号“卡萨帝”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29207号“卡萨帝CASER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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