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02966号“BUFFY.DREA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福原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义乌市米麒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福原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米麒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02966号“BUFFY.DRE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FFY.DREA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61675H号、第1171927号“BUFF及图”、第1370544号“BUF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和内衣成衣;帽子(头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2966号“BUFFY.DREA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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