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08220号“英维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维谛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光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谛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光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508220号“英维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维谛”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整流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07819A号、第51527914号“维谛”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硬件;断路器;流量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维谛”,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08220号“英维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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