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8386号“初益冠CHUYIGU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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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金超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金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78386号“初益冠CHUYIG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初益冠CHUYIG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杀虫剂;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药用糖果;补药;药用胶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53816号“冠益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黄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34421号“冠益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婴儿含乳面粉;医用麦乳精饮料;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药用杏仁乳;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人用药;补药;维生素制剂;药用糖果;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8386号“初益冠CHUYIGUAN及图”商标在“膳食纤维;人用药;补药;维生素制剂;药用糖果;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