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3627号“罗技鴹LOGIYTE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瑞士商罗技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际通(北京)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士商罗技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京际通(北京)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443627号“罗技鴹LOGIYTE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技鴹LOGIYTECH”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0295420号“LOGITECH”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240993号“罗技”、第17263356号“罗技LOGITECH”、第17594682号、第17594681号“罗技LOGITECH及图”、第11947759号、第11947758号“罗技UE”、第10710072号“LOGITECH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第28类“视频游戏控制器、视频游戏操纵杆”、第38类“通过全球和本地计算机网络为他人流式传输数字媒体文件”、第40类“耳塞、监听器、耳机、电缆、声导管、放大器、监控器的定制服务”、第41类“娱乐服务,即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发布在线音乐、视频和娱乐方面的信息、评论和文章”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鼠标器”等商品上的“罗技LOGITECH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罗技”“LOGITECH”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该情形难谓巧合,同时,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罗技LOGITECH”“LOGITECH”“罗技鴹LOGIYTECH”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事实,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3627号“罗技鴹LOGIYTE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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