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1432号“BOSS KI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金镘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融之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通林
异议人陈金镘对被异议人陈通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71432号“BOSS KI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S KI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88337号“KI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暖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KIK”,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1432号“BOSS KI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