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49472号“星派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贻平
委托代理人:成都伍壹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贻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49472号“星派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派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02418号、第55413225号、第57940568号“N.PAI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76250号“恩派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9472号“星派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