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9474号“澳贝凯 AOBEIK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东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东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79474号“澳贝凯 AOBEIK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贝凯 AOBEIKAI”指定使用于第24类“儿童毛巾;干发用包头巾;搓澡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723183号“澳贝”、第60724148号“澳贝母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餐巾;儿童毛巾;婴儿床床单”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9474号“澳贝凯 AOBEIK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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