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6187号“AMANNIS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安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抖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抖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46187号“AMANNI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ANNISA”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财务审计”等服务上。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23415号、第33266942号“AMA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55416号、第G833734号“ARMANI”商标,核定使用包括第18类“手提包;挎包”、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8784650号“ARMANI”、在先注册的第51959420号“ARMANI VIP BEAUTY PROGRAM”、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81497号“ARMANI PRIVE”商标,指定使用包括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使用在第18类“包”、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阿玛尼”、“ARMANI”商标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作评述。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6187号“AMANNIS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