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24292号“乖乖萌萌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8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异议人:夏佳宝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夏佳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224292号“乖乖萌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乖乖萌萌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细菌抑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4868号、第6648801号“乖乖”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空气清新剂、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乖乖萌萌及图”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属性、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4292号“乖乖萌萌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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