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22427号“蓝企鹅BLUE PENGU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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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6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市蓝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市蓝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22427号“蓝企鹅BLUE PENGU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企鹅BLUE PENGU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快餐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27790号“BLUE BOTTLE COFFE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以咖啡为主的饮料”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08688号“蓝瓶咖啡BLUE BOTTLE COFFEE及图”、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68387号“图形”、第G1167797号“BLUE BOTTLE COFFEE CO”等商标,核定使用包括第43类“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设计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以咖啡为主的饮料”、第43类“咖啡馆”等商品或服务上的第14448213号“蓝瓶咖啡”、第G1227790号“BLUE BOTTLE COFFEE”、第G1167797号“BLUE BOTTLE COFFEE CO”、第G1168387号“图形”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2427号“蓝企鹅BLUE PENGU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