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73365号“CELINSA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5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冯瑞爱
  异议人色丽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瑞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573365号“CELINS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ELINSAY”指定使用在第14类“表;首饰盒;黄琥珀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02419号“CELINE”、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280101号“CELINE”、第1470353号“CEL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小饰物(首饰);钥匙圈用小饰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73365号“CELINSA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