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0214号“蓝城·尊蓝优选”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蓝城蓝悦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城蓝悦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0214号“蓝城·尊蓝优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城·尊蓝优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09603号“尊蓝”、第42358470号“尊蓝山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管理;不动产代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担保;受托管理;典当”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0214号“蓝城·尊蓝优选”商标在“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担保;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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