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7589号“黛蔻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央丰(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高丝对被异议人央丰(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47589号“黛蔻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黛蔻珂”指定使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313168号“黛珂DECORT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7589号“黛蔻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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