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0877号“安母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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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安兔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索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分公司
异议人北京安兔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索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分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30877号“安母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母兔”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51249号、第12962686号“安兔兔”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便携计算机”等商品及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0877号“安母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